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83民初3295号之一
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73079569F,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达北线西环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WM93U2F,营业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教育路星源居G804房陈彬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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