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0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城镇三角圩第三住宅三组九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杭州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3年10月8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广东联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南宁建安公司的**、**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联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剩余110690元工程款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交的靖西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使用,是验收合格的。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与靖西市教育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向靖西市教育局提交的函件,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些事实靖西市教育局和被上诉人都认可;2.上诉人施工的铝合金门窗和扶手项目是工程的附属项目,必须在主工程完工后才能施工,但主工程一直拖延完工,所以工程到2020年才竣工不是上诉人的原因。 南宁建安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价款并未确定,上诉人以合同暂估价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提交过任何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2.涉案铝合金门窗工程严重逾期,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3.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无原件核对且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提交各种与本案铝合金门窗工程无关的材料,是为了逃避逾期完工的事实,不想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联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费用110690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间,原、被告签订《靖西市武平镇中心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自己承包的靖西市武平镇中心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双方对承包范围、施工工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造价暂定23269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应书面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结算方式是以实际合格工程量乘以分项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作业。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2000元。原告以其已经全部完成了工程量,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从立案到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与被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的证据。原告仅仅依据靖西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该《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而且《证明》中还有靖西市**装饰部与被告签订合同等内容,无法确认案涉工程是原告单独完成还是与靖西市**装饰部共同完成。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广东联谊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南宁建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证据《工程量计算表》和图纸,证实涉案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工程量为474.33㎡,上诉人广东联谊公司在二审时对该工程量予以认可。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靖西市武平镇中心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从靖西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可知,涉案整体工程靖西市武平镇中心幼儿园已经竣工且交付使用,上诉人已经完成了铝合金门窗的工程内容。被上诉人南宁建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工程量计算表》和图纸,证实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工程量为474.33㎡,上诉人亦对该工程量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本案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工程量为474.33㎡。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470元/㎡,故本案铝合金门窗工程总价款为222935.1元。施工期间,被上诉人已经支付工程款122000元,尚欠付100935.1元。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超出实际欠付工程款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0935.1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元,被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