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5民初475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男,1991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方远国际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小花,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魏加志,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浦大街27号15-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04月2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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