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335号
原告:屈秀卷,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600586。
被告:***,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秀卷与被告*克东、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秀卷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秀卷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二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屈秀卷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秀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屈秀卷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