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88599199E。
法定代表人:*小花,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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