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058号第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