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11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亭公路792号弄30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