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7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058号第3幢106室。
原告**诉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沪0118执1342号案件执行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