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侬园艺设备有限公司

**与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7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058号第3幢106室。 原告**诉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在在上海农商银行车墩支行(账号: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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