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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70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058号第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22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98元,合计4,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