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70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058号第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22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98元,合计4,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