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5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058号第3幢106室。
**诉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5,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5,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