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7028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星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北山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星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星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星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990元,由原告扬州市星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