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25684-2,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3栋。
本院在执行***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