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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3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被执行人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9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利息1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5元,合计人民币191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185元,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