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104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与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1万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