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884号
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区创业园A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业,吉林钟言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波,吉林钟言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1元,由吉林市涵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