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沛县三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238号 申请人:沛县三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栖东新村步行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8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临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24幢C18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沛县三益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