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延丰轴承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59号 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8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丰轴承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正发。 第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B区245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发,该公司监事。 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延丰轴承经营部、第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