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59号
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8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丰轴承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正发。
第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B区245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发,该公司监事。
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延丰轴承经营部、第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