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406号
原告:上海市奉贤县通达液压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航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8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奉贤县通达液压机械厂与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县通达液压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奉贤县通达液压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