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破申107号 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山连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369号1楼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环保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件运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大件运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审查查明,大件运输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件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咨询服务;物流技术开发及服务;工程物流总承包;仓储;货物装卸;机械吊装。 电力环保公司与大件运输公司签订过多份产品购销合同或供货合同,大件运输公司从电力环保公司处购买机械设备。2016年6月2日,电力环保公司与大件运输公司协商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大件运输公司欠电力环保公司1039.14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数额。2020年11月18日,大件运输公司向电力环保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截止2020年11月10日大件运输公司尚欠电力环保公司5433662.06元,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2021年1月29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2月26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额款项。如果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电力环保公司有权主张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且大件运输公司赔偿电力环保公司违约金5万元。 2021年2月3日,电力环保公司将大件运输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2021年4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大件运输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电力环保公司支付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每月支付50万元、2021年11月底前支付483662.06元。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各期还款时间支付,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电力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于大件运输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到期付款义务,电力环保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04执62号执行裁定书,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大件运输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电力环保公司同意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为由,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电力环保公司作为大件运输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大件运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大件运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电力环保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