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上海昊卿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2307号 原告:上海昊卿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3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昊卿钢绳索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昊卿钢绳索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昊卿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