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2336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4民初2336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运河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8.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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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