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4457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4民初4457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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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