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1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陆晓锋。
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可交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迎
审判员 姜 立
审判员 刘尚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洁玲
书记员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