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4546号
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运河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37685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宏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宏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达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