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3775号
本院在审理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福州)罗源湾港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青
书记员 许铭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