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执17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回购款120万元,款项未到账不能提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书记员 丛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