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1738号之二
本院作出(2019)鲁1525民初17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该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525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张文成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