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573号
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33号院内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482221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227XJ。
法定代表人:AndrewRSchiesl,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鲁CK××**号车辆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鲁CK××**车辆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