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与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304民初1610号
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44487264。
主要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227XJ。
法定代表人:AndrewRSchiesl。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博山经济开发区。
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与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其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裁定,维持了本院作出的裁定。2019年9月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2.偿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套真空泵买卖合同,对方经办人为被告二***。原告依据约定支付了15万元的预付款,但被告一未依约提供货物,也未退还预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推说未与我单位发生过业务关系,也未收到预付款。经办人***多次拒不见面,甚至拒接电话。经查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不存在;2.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诉事实;3.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变更资料。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的变更过程,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汇款审批单。能够证明***收取原告承兑汇票15万元,但无法证明***系代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收取。3.原告提供的短信截图,无法证明两被告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1998年5月与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签订真空泵买卖合同一份,并通过对方委托代理人***支付预付款15万元。但其未提供买卖合同,仅提供1998年5月26的汇款审批单一份。该审批单中,收款单位为“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汇款内容为“真空泵预付款”,申请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正”,经办人处为“***”。该审批单上另有“今收到承兑汇票壹张,票号:00130502,壹拾伍万元正,***,98.5.28”的内容。该审批单没有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盖章。原告主张,款项支付后,被告一直没有发货。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认可收到前述款项。
另查明,西门子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变更为***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变更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收到15万元的时间为1998年5月28日,截至2019年5月23日(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20年,超过了人民法院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且被告也因此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证据清单:
一、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提供的证据:1.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变更资料一份;2.汇款审批单一份;3.短信记录截图一份。
二、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