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

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AndrewRSchiesl。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
法定代表人:***,矿长。
原审被告:***,男,成年,住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送给上诉人的材料中只有起诉状,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不符合立案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从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佶缔纳士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振涛
审判员***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