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6942号
原告: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大厦B座2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男,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2807-2808室。
法定代表人:TARADAWNMACKE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唐公司)与被告宜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易上海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华、宋涛,被告宜易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TARADAWNMACKEY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蔡欣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03846元及以此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的自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CGIT压缩气体绝缘输电母线”在山东区域山东莱州电厂项目的销售事宜,佣金率为可付佣金订单金额的4.5%。原告依约提供了销售代理服务,经双方确认实际订单额为1350万元人民币,税后佣金基数为11538462元人民币,被告应付原告佣金共计51923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15385元,尚余103846元未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居间协议纠纷,争议标的为居间服务佣金,原告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宜易上海公司辩称,原、被告确实签订涉案销售代理协议,然而原告并未按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从事居间服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0日,山东大唐公司与宜易上海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山东大唐公司作为宜易上海公司在山东区域山东莱州电厂项目中下列产品的销售代理:CGIT压缩气体绝缘输电母线、现场安装和支持服务。服务范围为:针对列入附表A的产品在其列入附表B的区域中,销售代理应该竭尽全力的鉴定市场以及卖出机会,征集疑问,提交建议书,商议并取得订单,执行必要的推销,直接联系,市场调查,报告,预测,销售培训,以及其他所有有助于AZZ(指宜易上海公司,本院注)取得销售目标的必要行动力。该合同中关于佣金的约定为:根据在指定区域或者关键客户售出的产品的订单价值,AZZ会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不包括增值税。佣金是销售代理唯一可以从AZZ取得的报酬。佣金的确定取得是由销售的产品已经交付,客户已经接收决定的。在AZZ收到发票额的付款后的30天内,佣金将会支付给销售代理。如果销售的成功取决于不止一个AZZ销售代理,总计有效的佣金将依照“共享佣金分配”被公正的分配。佣金率为可付佣金订单金额的4.5%。销售代理将会在AZZ收到订金后的30天内收到佣金的50%,剩余50%的佣金将在AZZ收到合同金额的80%以上货款后的30天内支付。共享佣金分配信用政策将适用于某些订单,适用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当在某些项目中不止一个销售代理参与了AZZ产品的销售,在操作佣金的时候得以更合理公正的分配。就一切共享佣金分配的情况下,AZZ保留最终裁定佣金分配的权利。佣金的分配由销售代理参与以下方面的比例决定。以下数据代表了这个订单应该得到的总佣金的百分比,销售代理将会参照以下最贴切的描述分配:影响力-总佣金的40%。在投标的过程中,由于工程或销售努力,AZZ的产品被指定接收,并且技术和商务问题被解决。工程-总佣金的40%。在收到订单后,解决技术问题和项目管理活动自始至终贯穿在整个订单期内,包括必要的工程批准工作。订单-总佣金的10%。采购订单在销售代理指定的区域被签发。终点-总佣金的10%。在销售代理指定的区域,AZZ产品将被安装及试运行。以上佣金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奖励为了销售AZZ产品,销售代理所作出的努力和影响。在所有的情况下,销售代理都有责任在订单确认之前将其在这一订单中所起到的作用以书面形式建议给AZZ,从而获得适用佣金的一部分。2019年12月24日,宜易上海公司员工罗一鸣通过电子邮件向山东大唐公司员工张盈盈发送一份佣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莱州项目的订单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元,扣除增值税人民币1961538元,总可付佣金基数为人民币11538462元。按照4.5%的佣金率计算的佣金总计519231元。CGIT佣金计划中的影响力部分分摊佣金比为40%,计算后佣金为207692.31元,工程部分分摊佣金比为20%,计算后佣金为103846.15元,订单部分分摊佣金比为10%,计算后佣金为51923.08元,终点部分分摊佣金比为10%,计算后佣金为51923.08元,总佣金额为415385元。罗一鸣在当日与张盈盈的微信聊天中对于只支付80%佣金的解释是:“这个佣金是因为美国总部对整体的销售代理服务作出了评价,在工程技术方面投入比较小,所以最后评估付80%的佣金。另外关于这个项目,比较复杂,我们也产生了一些额外的成本,这样也不另外扣除了,所以这样计算。”2019年12月24日之前,宜易上海公司已收到山东莱州电厂项目的销售款。2020年6月10日,宜易上海公司向山东大唐公司支付佣金41538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佣金的支付条件是在宜易上海公司收到订金后的30天内支付佣金的50%,将在宜易上海公司收到合同金额80%以上货款后的30天内支付剩余50%的佣金。现上述支付条件已经达到。宜易上海公司主张在工程部分应当扣除20%的佣金,但未提交存在正当扣款理由的证据,而且该佣金分配比例是规定于销售代理合同中的“共享佣金分配”部分,适用于多个销售代理共同促成一笔交易情况下的佣金分配,而本案中的山东莱州电厂项目只有山东大唐公司一家销售代理,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宜易上海公司主张扣除20%佣金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山东大唐公司要求宜易上海公司支付剩余佣金10384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从2020年1月24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佣金103846元。
二、被告宜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8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被告宜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