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23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3号2楼。
组织机构代码:5701160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42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3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对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向第三人丰顺县潭江镇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8年1月29日,潭江镇人民政府将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6.9489万元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但是自2018年1月以来,本院共立案执行了47宗关于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合计405.25996万元。由于本院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不足以全额偿还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本院依法对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分配到的执行款4286元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关于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移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本院移送的关于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作为公司法人,现已资不抵债,无法实现本院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在领取了分配到的执行款4286元后,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依法对关于被执行人梅州市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移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423执75号案的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颂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