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西路**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通飞三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9700/div>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联进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通飞三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通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进高公司申请再审称:联进高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工资、奖金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联进高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与联进高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经查明,联进高公司与通飞公司为关联企业,***与通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通飞公司提供劳动,而是一直在联进高公司工作,也是由联进高公司对***进行用工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一、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与联进高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于2018年4月11日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当天已经解除。一、二审法院认定***与联进高公司在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主张其与联进高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
综上,联进高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