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4民初778号
原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曲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廉大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3元,由原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