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963号办公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雷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娟,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商务部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通飞三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700。
法定代表人:雷邦友,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进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通飞三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六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3.判令支持***在一审中除第九项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一审诉讼第七项变更为联进高公司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待审批的报销款10530.41元。事实与理由:联进高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对仲裁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而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多处与仲裁已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尤其是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从而导致错误的认定。首先,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员工手册》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合法、民主、公示、告知才能够合法有效。本案中,联进高公司对***的《通报批评》没有合法依据。《员工手册》无论何种版本,都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不符合劳动法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不能够作为处罚***和扣发***2017年5-6月份奖金14220元的处罚依据。其次,关于***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问题。一、关于***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审判决存在许多错误之处。***入职联进高公司,按联进高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直到2017年上半年,联进高公司才把合同给***,***才知合同方是通飞公司,且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7月22日,未做任何续签。通飞公司将无联进高公司签字的无效合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劳动行政部门做了备案,有违法违规之嫌,一审还以此作为***与通飞公司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完全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事实上***与通飞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2.通飞公司一审法庭调查环节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收到联进高公司的《退工函》后发出的。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2018年4月10日做出,辞退书是2018年4月17日贴在***的办公室门上,而且是写给通飞公司的。在仲裁时联进高公司承认贴了辞退书,后来又撕走了,从此可看出通飞公司拿到退工函的时间应该是2018年4月17日或以后,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做出的时间存在显然的矛盾。更何况辞退书中所用言辞“…屡次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没有事实依据。3.***无法正常工作,是因为联进高公司强制给办公室加锁,取消指纹门禁等恶劣举措所致,不给***提供劳动条件,而非***本人的意愿和原因。综上,一审判决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二、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三、关于***一审中第六项诉讼请求。如前文所述,联进高公司的《员工手册》是非法无效的,联进高公司没有处罚***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况且联进高公司扣除“奖金项”是基于2017年7月5日的《通报批评》,该《通报批评》与事实完全不符。联进高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中,时间点上不连续,而且删减了***更多坦诚交流中的中肯的建议性信息。即便这样,从留下来的***的聊天信息中,也能看出***的态度中肯。一审判决断章取义、从聊天记录中摘取片言碎语,凭主观臆断得出***“存在不听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的情形”。***自入职联进高公司工作,一直是按约定领取工资,没有领到过约定工资之外的其它任何收入。公司并没有与绩考核有关的流程,因此工资单里的“奖金项”并不是绩效奖金。一审判决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1.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在2018年9月28日提供了部分微信记录,该记录可以证明***的工作态度是得到联进高公司的肯定的。2.***不存在批评中所提到的“拒绝撰写”和“拒绝提供”的事实。(1)关于“拒绝撰写关于区块链的简明介绍”的说明。“区块链”与联进高公司现行的业务落差较大,现有资源几乎无能力支撑。***在对要撰写的区块链的相关介绍材料的简要需求做分析后,感觉受能力所限,为了不影响与客户的交流效果,中肯的向联进高公司董事长提出了能借助外部资源来进行的建议,事后联进高公司董事长还是接受了建议,实际交流后感觉与客户的预期还是相距甚远。交流过后,***还写了交流总结给联进高公司及相关人员,并提出了建议。因此在这件事情上不存在通报批评中所提的“拒绝”。(2)关于“拒绝提供根据和用户沟通后的解决方案”的说明。这是关于热能控制方面的需求交流,初期该项工作并未安排给***,联进高公司董事长不顾需求交流的做事规则规范,把技术交流的问题,利用其权利对***做简单粗暴的强加和施压,而且要上升到所谓的“政治”高度。随后关于相关事项,在与客户做接触后,客户认可***的做事思路,并按节奏经多次探讨交流,完成了向客户提交方案的任务。在此事上,***的对工作的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3)关于“抽烟之事”。***抽烟都会去指定的抽烟区,联进高公司提供的办公室照片,并不能证明***“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四、关于***一审第七项诉讼请求中支付待审批的报销款10530.41元。此款项的原始票据***已经交付给联进高公司财务处,在仲裁以及一审阶段联进高公司都没有否认,***仅保留了部分照片。一审法院以***仅提供了票据复印件,没有出示原件核对,不予支持***该项主张,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认定。联进高公司已经承认收到了原件,不应该支付该报销款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联进高公司承担,联进高公司不能够证明“不应该”报销该款项,就应该支持***支付报销款的请求。事实上,该报销款包含车辆加油费、项目交流费、手机通话费、出差费、出租车费、停车费高速费等等,上述费用全部都是***在联进高公司工作中为了工作需要所垫付的款项,理应归还给***。五、关于***一审第八项诉讼请求。***与联进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2014年7月23日入职开始直至今日,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并公平合理的判决。
联进高公司辩称,一、联进高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修改,有相关职工代表签名确认并公示告知程序,该《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可作为公司管理的依据。本案中,联进高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修改的,由包括***在内的相关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签字确认后,将电子版本送达每一员工。从***提供的证据13《被告1所发的电子邮件》截图看,也可确认***知晓相关规定。现《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也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联进高公司以该《员工手册》对***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对联进高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提出异议,但与***提交的2007年版本《员工手册》相对比后看出,***提出异议的内容是新旧版本差异的地方,是没有依据的。二、联进高公司与***仅存在借调关系,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于2018年4月10日被退回用工。***是联进高公司从通飞公司借调而来,借调事宜在《借调函》中已作详细约定,通飞公司认可其与***的劳动关系及与联进高公司的借调关系。且***在借调到联进高公司前已与通飞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通飞公司办理了用工备案,***作为工龄丰富的成年人,其清楚与通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会产生的法律效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清楚相对方为通飞公司,也清楚借调事实。后因***多次违反联进高公司规章制度,联进高公司将***退回通飞公司,相关事宜已明确告知***,亦向通飞公司说明并出具了书面《退工函》,通飞公司未有异议,因此***自2018年4月10日被退回用工后即与联进高公司无关,之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关系处理事宜应向通飞公司提起。综上,联进高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联进高公司对***的处置符合规章制度规定及三方关于借调事宜的约定,因此,联进高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联进高公司的诉请。
联进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联进高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改判联进高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36568.97元。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一、联进高公司无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思,仅是向通飞公司借调***,***被借调时已与通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联进高公司与***皆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亦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一方面,从联进高公司与通飞公司的《借调函》来看,联进高公司明确是因用工需要借调“贵司***”,即借调时***已是通飞公司的人员,《借调函》中也明确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由通飞公司委托联进高公司发放,而***与通飞公司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等由通飞公司保留,由此可看出联进高公司自始无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另一方面,***与通飞公司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知晓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通飞公司对于聘用***亦进行了用工登记,对于借调事宜***是清楚并同意的,因此才会在与通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后借调到联进高公司,多年间对其社保关系不在联进高公司亦从未提起过异议,由此可看出***清楚与其产生劳动关系的是通飞公司,而非联进高公司。因此一审认定联进高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已认定***存在消极怠工情形,其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等行为已违反联进高公司规章制度,联进高公司依《员工手册》对***降级并调整薪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联进高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公开修改制定的,有包括***在内的相关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签字确认,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本案中无论是联进高公司还是***提交的《员工手册》,其中7.2.3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予以降低、强制辞退或解雇处分:d.不遵守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因违规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内容都是一致的,***虽是从别处借调,但其在借调期间亦应遵守联进高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服从联进高公司的正当管理安排。基于***的违规行为,联进高公司根据企业本身具备的经营管理权进行人事和职务调整,解除***领导职务并将薪资调整至岗位对应水平5500元合法合规。三、因联进高公司员工的工作失误,***已提前从联进高公司取得2018年2月至4月10日工资,联进高公司不应再向***重复支付工资。***因违反联进高公司规章制度,自2018年8月起已被解除领导职务并调整薪资为5500元,相关调整通知亦已公开发布。联进高公司已提交当时负责工资发放财务人员突然休产假的证据,证明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更新工资发放数据,临时接手工作人员仍按***降级前工资水平发放,导致***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从联进高公司多领取了49725元,即***已经提前从联进高公司取得了2018年2月至4月10日的工资,联进高公司发现情况后及时告知了***相关事宜,***之后亦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联进高公司未支付***2018年2月至4月10日工资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判决严重损害了联进高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联进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一直在联进高公司工作,仲裁已查明通飞公司是在联进高公司的要求下签订的一份形式合同,因此***与通飞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与联进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2018年4月10日的事情,联进公司发送的辞退函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领取的是固定工资,金额是15750元,不存在奖金的问题,联进高公司将15750元拆分开多个项目是有目的的,***不认可该拆分项目;4.联进高公司也没有绩效考核制度,且多年来从没有进行过绩效考核,因此也就不存在扣奖金的问题。其余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通飞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联进高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与联进高公司自2018年4月10日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3.联进高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含4月10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13758元(15750元/月÷21.75天×19个工作日);4.联进高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5日直至***正常工作之日止的工资,工资标准为15750元/月;5.联进高公司支付2018年2、3月份工资:15750元/月×2月=31500元,4月1日至10日工资:15750元/21×7=5250元,合计36750元;6.联进高公司补发2017年07月通报批评被扣除的工资单里的5、6月两个月奖金:7110元/月×2月=14220元;7.联进高公司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待审批的报销款9384.45元;8.联进高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自2014年7月24日起直至***与联进高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9.通飞公司对第3-8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联进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联进高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联进高公司无需向***支付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被扣除的2017年5月、6月奖金14220元;3.判决联进高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36750元;4.判决***向联进高公司返还多领取的工资36429元;5.判决联进高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提请仲裁(2018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一、用人单位情况:联进高公司的大股东及董事长雷邦鹏与通飞公司的股东毛莉系夫妻关系。
二、员工入职时间及入职情况:经联进高公司的总经理张晓峰介绍,***在2014年7月23日到联进高公司工作。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合同备案情况:2014年7月23日,***与通飞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通飞公司聘请***在项目中心任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天,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3日止。后合同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劳动部门的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显示,***与通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
四、员工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2015年12月28日,联进高公司向***发出聘书,称自2016年1月1日起聘***为副总经理(主管技术),任期三年。2017年7月25日,联进高公司通过办公系统发出对***进行岗位调整通知函,称***因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态度消极抵触,即日起解除***的领导职务,月薪调整为5500元(税前)。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联进高公司为***参加了社会保险。
六、确认劳动关系情况:***主张与联进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则主张,***仅与通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系关联企业,***一直以来仅是从通飞公司借调到联进高公司工作。为此,联进高公司提交了其发给通飞公司的《借调函》,***对该证据不认可。
七、规章制度:联进高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并于2017年4月12日要求***等部分员工审核签名确认予以重新修订。***与联进高公司确认,在修订《员工手册》后,联进高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以邮件方式向每个员工发送了《员工手册》。现***与联进高公司均提供了纸质打印版的《员工手册》,但彼此对对方提交的版本均不予认可。经联进高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在庭审当天下午组织双方到联进高公司办公场所核对《员工手册》时,联进高公司的工作人员登陆多名员工的办公系统查找,经现场审核发现均没有发送《员工手册》的邮件的记录。其中,***提交的2017年4月12日版的《员工手册》中第7.2.2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拒绝工作时,可以扣除工资、或停职处分。联进高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的第7.2.2条关于扣除工资、停职的规定“b.员工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时扣除奖金;c.在办公场所抽烟超过三次扣除当月奖金;d.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拒绝工作时”、第7.2.3条关于降级、强制辞退、解雇的规定“有前条各项行为达三次时”。
八、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650元+保密金2790元+住房补贴600元+午餐补贴200元+交通补贴400元+奖金7110元,合计每月税前应发工资15750元,税后工资为13692元。
九、考勤情况:联进高公司提交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打卡考勤记录显示,2017年间的考勤表无载明要求打卡的上下班时间,2018年1月后的考勤表则载明了上班时间9时、下班时间17:30;***自2017年1月起经常有迟到早退的情形,2017年的考勤表中异常情况一来均载明为“自由加班”而2018年后经常存在18时后才打卡的情形。
进入联进高公司必须经过门禁系统打卡。***主张,联进高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仅是门禁打卡信息,并非考勤记录,***有时会跟随同事一起进入,就不再重复刷卡开门;联进高公司实施弹性工作制,***从事工作具有特殊性,因对工程的实施、故障的响应、项目协调的需要,***在时间上是随机、机动的,经常会在下班后、周末、节假日内进行,有时早出,有时晚归等,是不进公司的。
十、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联进高公司通过银行向***发放了2018年1月底之前的工资,此后的工资未发放,同时扣发了***2017年5、6月的奖金各7110元。联进高公司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通报批评,后联进高公司在2017年7月开始对***进行调岗降薪至5500元/月,***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领取了49725元,除抵扣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外,***还应予以返还多领的工资。
十一、扣发工资的依据及理由:2017年7月5日,联进高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发出通报批评,载明:“***作为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在2017年5月-6月期间,拒不执行董事长布置的工作任务,具体如下:一、拒绝撰写关于区块链的简明介绍;二、拒绝提供根据和用户沟通后的解决方案。以上两项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本职工作,***对工作消极抵触……公司多次宣导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拒不执行,作为领导起到了极大的负面带头作用。鉴于以上,经公司研究决定,特给***通报批评,并扣除五六月份绩效奖金的处分。”
联进高公司曾发出过禁烟倡导。联进高公司主张,***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时扣除奖金;***在办公室抽烟,在办公场所抽烟超过三次扣除当月奖金;***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为此,联进高公司提交了办公桌有烟头但无人影的照片、***与联进高公司的董事长雷邦鹏的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有如下对话内容:
2017年5月,雷邦鹏问“你在群里表达的信息是拒绝老板安排的工作,是这个意思吗?”***答“周二的事情着实准备不来。”雷邦鹏向***发送一个文件后告知***:“按照这个思路准备吧。”***回复称“对区块链的认识我也是刚接触,认识还很肤浅的”“长远看是一回事,周二的事的确准备不来的。”雷邦鹏说“让你准备的是肤浅的,不是高深的技术。”***回复“这个事太让我为难了。这里跟借口、责任都无关系的”“个人觉得还是慎重为好,把握节奏,循序渐进了。”雷邦鹏问“老板的意思你还不明白吗老板做的事你还不愿意准备吗?”***回复称“把事情跟权利搅在一起,事情很难做好的。”
2017年6月,雷邦鹏说“我让你总结你们去调研的事情,然后给我建议。”***回答称:“雷总主次颠倒了。”雷邦鹏问“你的意思是:你是老板?”***回答称:“已经说了,一两句话都能说清楚的。认证中心本是可以不去的。”“你总用老板来压,能解决实际问题吗?”雷邦鹏问“调用的密码有那么复杂吗?”***答“是雷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现在还在纠结在技术细节。”雷邦鹏问“这个工作必须完成的事叫政治,你从华为出来的应该理解什么叫政治。”***答“把客户需求交流,技术问题盖上政治点位帽子”“可以理解为打击报复?”“建议还是理性多一点了。”“信息对称了,会减少很多的矛盾的”“包括误解”。雷邦鹏问“如果张总在,你怎么理解我都能理解。现在不存在,老板交代的工作你都拒绝的话,你还能接受谁的工作?”雷邦鹏又说“根本都不是矛盾的概念,是执行老板交代的工作而已。”***问“不合理的,甚至是错的也要听?”“事事都听你的,未必是真心帮你的。”
2017年7月,***对雷邦鹏说:“关于通报及降级降薪事情……已造成直接损失……希望通过协商得到妥善处理。”
十二、报销款情况:联进高公司已经审批***报销款2809.38元,并同意支付。***主张联进高公司还有待报销款9384.45元未审批,并提交了票据复印件,但未出示原件核对。联进高公司对未审批的报销款不予认可。
十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主张为2018年4月17日,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则主张为2018年4月11日。
十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2018年4月10日,***发现办公室里的东西已被清理,无法正常上班。同日,联进高公司向通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一份《辞退书》,称***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公司研究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对***予以辞退。联进高公司将上述《辞退书》张贴在***的办公室门口,并主张在张贴一小时后发现用词不当而收回。***主张其在2018年4月17日才看到上述《辞退书》。
通飞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的工作岗位是委派至联进高公司,因***屡次违反联进高公司规章制度,现通知***与通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次日,***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十五、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5月4日。
十六、仲裁请求:1.确认***与联进高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联进高公司作出的《辞退书》;3.撤销通飞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恢复***与联进高公司2018年4月1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劳动关系;5.联进高公司按1575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支付2018年4月10日(含4月10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6.联进高公司支付2018年2、3月份工资15750元/月×2月=31500元及4月1日至10日工资:15750元/21×7=5250元,合计36750元;7.联进高公司补发2017年7月通报批评被扣除的5、6月两个月奖金:7110元/月×2月=14220元;8.联进高公司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待审批的报销款9384.45元;9.通飞公司对第4-8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仲裁结果:1.确认***与联进高公司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请求撤销联进高公司做出的《辞退书》的仲裁请求。3.驳回***请求撤销通飞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仲裁请求。4.驳回***请求恢复自2018年4月1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与联进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5.联进高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8年4月10日(含4月10日)至***提请仲裁之日(2018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13758元(15750元/月÷21.75天×19个工作日)。6.联进高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8年2月-4月10日期间的工资36750元(15750元/月×2个月+15750元/月÷21天×7天)。7.联进高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因2017年7月通报批评***而被扣除的2017年5月、6月的奖金14220元(7110元/月×2个月)。8.联进高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9.驳回***主张由通飞公司对以上第4-8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与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虽然通飞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通飞公司提供劳务,而***经联进高公司的总经理张晓峰介绍实际到联进高公司工作,也是联进高公司对***进行用工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实际与联进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是关联企业,***实际在联进高公司工作,而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默认并允许***与通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联进高公司、通飞公司长期采取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劳动关系主体相分离的用工方式,***对此完全知晓,却从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三方对上述用工方式和用工状态的默认,故通飞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同理,通飞公司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三方亦具有约束力。***于2018年4月11日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当天已经解除。据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与联进高公司在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主张其与联进高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二、关于2018年的工资。联进高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发通知对***进行调岗降薪至5500元/月,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联进高公司实际仍按原工资标准对向***发放2018年1月之前的工资,且从未书面告知***用多发的工资来抵扣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由此可见,联进高公司并未实际对***进行调岗降薪。因此,联进高公司主张在2017年已经向***多发工资,并用来抵扣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公积金等。因双方确认***每月的税前工资为15750元,因此联进高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2月至同年4月10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6568.97元(15750+15750+15750÷21.75天/月×7个工作日)。因***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11日已经解除,此后***也未向联进高公司提供劳动,故***诉请联进高公司支付2018年4月11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扣发2017年5、6月的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联进高公司发出的《通报批评》仅提到***对工作消极抵触及在办公区域抽烟而扣发奖金,并未涉及到迟到早退,因此,迟到早退并不能成为联进高公司扣发***奖金的合理依据。联进高公司提交的照片没有任何人影及时间,无法就此认定***违反规定在办公区域抽烟。又因《员工手册》属于联进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管的资料,联进高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其打印资料的真实性,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联进高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因此,联进高公司以***在办公区域抽烟为由扣发奖金,理据不足。因双方提交的《员工手册》均规定了员工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拒绝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或者停职处分,故该规定对***、联进高公司双方具有约束力。2017年5、6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联进高公司安排***工作时,***确实存在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的情形。奖金是是用人单位为了更好调动职工积极性而设立的是一种绩效工资,是职工超额劳动报酬,具有灵活性。***在2017年5、6月存在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的情形,联进高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扣发***的2017年5、6月的绩效奖金各7110元,理据充分,合理合法。据此,***诉请联进高公司支付扣发的2017年5、6月的奖金1422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即联进高公司无需再向***支付已扣发的2017年5、6月的奖金共计14220元。
四、关于未报销款。联进高公司已经审批并同意支付***报销款2809.3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主张联进高公司还有待报销款9384.45元未审批,但仅提供了票据复印件,没有出示原件核对,一审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联进高公司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的请求,并驳回***要求联进高公司支付待审批的报销款9384.45元的请求。
五、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联进高公司要求***返还多领取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尽管***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比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后发现,***提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联进高公司要求***返还多领取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据此,对该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六、关于通飞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实际与联进高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一直以来也都是联进高公司向***发放工资、奖金及支付报销款,因此,***诉请通飞公司对上述联进高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奖金及报销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与联进高公司在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联进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6568.97元;三、联进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2809.38元;四、联进高公司无需支付***已扣发的2017年5、6月份的奖金1422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联进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由联进高公司负担5元。
二审时,***提交证据一联进高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答辩状,证明联进高公司认可已经收到***的报销单9000多元;证据二仲裁笔录第5-6页,证明联进高公司当时就想让***走,但因为当时有项目在进行,因此想让***完成工作后再让***走,并非因为***的过错;证据三通报批评及岗位调整通知函的的回复;证据四2018年3-4月与联进高公司董事长、通飞公司的聊天记录;证据五联进高公司全部人员情况表,显示通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邦友、投资者雷红山均为联进高公司公司员工。
联进高公司质证称,关于证据一,联进高公司可能当时是收到报销单,但是经审核后没有通过就退回了;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在一审中已确认***的工作邮箱信息在其被退回用工后已在系统中删除,现***无权也不可能再行登陆邮箱截取相关截图,相关邮件信息已不复存在,不排除***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四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的证明内容;证据五由法院审查。
另查明,***主张一审查明第三项倒数第三行,***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合同里面双方都没有签字,联进高公司违法进行合同备案;一审查明第五项,在2015年-2016年其中有十个月有购买保险记录,但没有足额购买,***的工资里面也没有扣除***应该缴纳社保的金额,***对此不知情;一审查明第七项、第九项描述不完整,***进公司的时候约定高管不做考勤,也不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一审查明第十一项,对话内容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没有完整引用,断断续续的从微信聊天记录摘抄下来的;一审查明第十二项,***已经在一审庭审后提交过报销单数额错误的补正说明;一审查明第十三项,***主张的是***与联进高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2018年4月17日是***看到办公室上贴有辞退书的时间;一审查明第十四项,办公室被清理的时间是2018年5月14日,联进高公司将辞退书给通飞公司,而不是给***,之后***还与联进高公司及通飞公司核实,根据4月17日的辞退书在4月1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可能的。联进高公司认为一审查明第二项***的入职情况是从通飞公司借调到联进高公司;一审查明第五项是联进高公司没有为***缴纳社保,联进高公司员工由于操作错误,发现买错社保后就停买了,借调过来时约定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在通飞公司,因此社保是由通飞公司购买;一审查明第六项通飞公司的股东之一与联进高公司存在关系,但该股东并非控股股东,两家公司在资金、经营等都不存在交叉关联,控制或不控制的关系,各自是独立管理、经营;一审查明第九项,高管并不存在不考勤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与联进高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联进高公司与通飞公司为关联企业的可能性较大,本院对一审认定联进高公司与通飞公司为关联企业予以确认。虽然通飞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通飞公司提供劳务,而是一直在联进高公司进行工作,也是由联进高公司对***进行用工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故一审认定***与联进高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于2018年4月11日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当天已经解除。一审确认***与联进高公司在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主张其与联进高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2018年的工资。因双方提交的《员工手册》不一致,故本院仅认可两份《员工手册》的一致部分。双方提交的《员工手册》均无明确规定员工存在一次“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拒绝工作时”联进高公司可以对员工做出降职并降薪的处罚。且联进高公司在发出《岗位调整通知函》之后,仍按原工资标准对向***发放2018年1月之前的工资,且从未书面告知***用多发的工资来抵扣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联进高公司主张是财务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工资发放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认定联进高公司并未实际对***进行调岗降薪,联进高公司主张用2017年多发工资来抵扣2018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双方对一审认定***税前应发工资为15750元无异议,故联进高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2月至同年4月10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6568.97元(15750+15750+15750÷21.75天/月×7个工作日),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与联进高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11日已经解除,此后***也未向联进高公司提供劳动,故***诉请联进高公司支付2018年4月11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扣发2017年5、6月的奖金。联进高公司发出的《通报批评》中提及***对工作消极抵触及在办公区域抽烟而扣发奖金,因双方提交的《员工手册》均规定了员工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上司正当工作命令或拒绝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或者停职处分,故该规定对***、联进高公司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2017年5、6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联进高公司安排***工作时,***确实存在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的情形。因奖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更好调动职工积极性而设立的是一种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具体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故联进高公司根据***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扣发***的2017年5、6月的绩效奖金各711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联进高公司无需向***支付已扣发的2017年5、6月的奖金共计142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未报销款。关于2809.38元报销款,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径行予以维持。***一审主张联进高公司还有待报销款9384.45元未审批,在庭后又变更该项诉求为10530.41元,因其增加部分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审理。关于该9384.45元报销款,二审阶段联进高公司承认报销发票原件***交给了公司,但因该笔报销款未被审批通过联进高公司就将发票原件交还***。本院认为,联进高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发票原件已归还***,且未能对为何该笔发票无法通过审核做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联进高公司应支付***9384.45元报销款,一审对此部分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有理部分予以采纳,对其无理部分予以驳回。联进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联进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已审批的报销款12193.83元;
四、驳回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