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曲艺、江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0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龙。
原审被告: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孙翔。
上诉人曲艺因与被上诉人江龙、原审被告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本院按照上诉人曲艺在上诉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曲艺送达开庭传票,曲艺于2017年12月5日签收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曲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曲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