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曲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830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47元,案件受理费1980.5元。被执行人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0378元,剩余案款5万元在2018年9月24日前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需支付本案全部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3民初3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