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心怡,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单元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1275515P。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1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永攀
审 判 员 孙海翔
审 判 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