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举,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娜,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举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9)鲁021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3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287200元及利息损失(以287200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3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于永攀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