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13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李村村吴岗14号。
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曲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3执724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案款399325.00元,执行费589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以上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结。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