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1275515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1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52575元及利息(以15257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元,公告费750元,合计4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