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曲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2016)鲁021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被执行人在原执行案件中已经缴纳,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