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

江龙、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3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江龙,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号楼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曲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曲艺,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江龙与被执行人青岛羽川电梯有限公司、曲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判决时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5327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案款总额确定为393987元,被执行人分四次偿还,即2018年7月30日支付20000元、2018年9月25日支付80000元、2019年3月1日支付100000元、余款于2019年9月12日前付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