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1528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钦州湾大道海发加油站后(钦州市武警支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5228392K。

法定代表人:王辉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广场丽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4589539E。

法定代表人:徐一伟。

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鸿辉新型综合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光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思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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