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与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721民初2336号

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黄膳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5932064336。

法定代表人:冯国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伍,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万健,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广场丽园小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4589539E。

法定代表人:徐一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伍、闭万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91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618.4元(违约金以60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从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计算,以后按该计算方法续计至还清款项本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在广西灵山县工业园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供砖给被告方用来建消防办公大楼。实际交易中的经手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是李**飞,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吴男享。在《页岩砖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被告却不能按时付清货款。后经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协商一致,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在一张《对帐单》签字确定两者之间的货款关系。《对帐单》写有:累计未付金额200910元,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被告方在该截止日期内支付了140000元,尚欠60910元直至起诉时未支付。《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按照月息2%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

综合全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经营砖瓦用页岩露天开采。2017年8月20日,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页岩砖规格单位(mm)240×180×90,单价0.8元,规格单位(mm)240×115×90,单价0.5元,无论市场涨跌都以此价格为准;供方保证出厂页岩砖合格,因焙烧原因造成砖的外观尺寸比合同约定偏差±5mm视为合格品,需方对砖有质量异议,在到货后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合格;需方在供方长内自提,由供方装上车,运费由需方承担,需方卸车时允许有3%断砖损耗;需方必须提前5天报出材料计划给供方,供方必须提前备货,不得耽误需方工程,否则将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方凭需方拉砖司机签字的提货单,累计砖款金额100000元结算一次;需方按时支付每次结算的80%给供方,余额20%转入下批货款结算;中途如因需方原因中断供货一个月,需方需结清余款,建筑封顶一月后,需方承诺无条件结算货款,逾期未支付,应付砖款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男亨均在合同上签字盖指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页岩砖。2018年1月1日,吴男亨代表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止尚欠货款200910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40000元,尚欠6091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于2019年9月4日以其上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交款,在原告催还货款后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910元的事实,有吴男亨代表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91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未支付,应付砖款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现原告请求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灵山县鑫腾页岩砖有限公司货款609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清货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8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38元,由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劳宏耀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权耀

书 记 员  劳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