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财保45号
申请人: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450700330627084M。
法定代表人:何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丽,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1号广场丽园小区E栋1单元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4589539E。
法定代表人:秦有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71466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75819192021000029,担保金额47146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
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714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77元,由申请人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基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