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703执9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1号广场丽园小区E栋1**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4589539E(4-1)。 法定代表人:秦有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钦北劳人仲字(2023)第2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703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好 审 判 员 张 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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