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3065号 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6483596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1号广场丽园小区E栋1**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4589539E。 法定代表人:秦有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钦州市中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48元,减半收取8624元,由原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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