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韦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韦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5173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韦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1648Y。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韦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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